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跨省开采原煤的煤矿,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生产的原煤,在矿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矿井的实际销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区的煤矿,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相关知识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调整如下: 1、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内的,对其生产的原油、天然气、在油井所在地纳税。其应纳的税款,由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汇拨。 2、对于核算单位与下属生产单位在同一省内,但不在同一地区的,其纳税地点,由省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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