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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出口商填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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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2、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3、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

4、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5、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

6、唛头及包装号。

7、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8、商品编码。

9、数量和重量。

10、号与日期。

11、出口商声明。

12、签证机构注明。

法律依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企业向原产地证签发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须提供并填 制下列材料:

(一)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原产地证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四)《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见附 件一);

(五)《含进口成份产品工工序成本明细单》(见附件二);

(六)《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授权书》(见附件三);第一申请企业允许 授权三名申领员。

第三条 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 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 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见附件八)。

第四条 经注册登记的企业,须按签证机构的要求,建立出口货物进 料、生产、出货记录。

第五条 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其出口货物发生加工工序、原料、产品 变化,须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更改。

第六条 签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必须严格审查核实企业所提供的材料 ,并派专人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料及零部件的产 地来源、制成品及其说明书和内外包装等,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调查记录》(见附件四)。

第七条 签证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及其产品应予以注册。注册有 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第 签证机构有权对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见附件五《中华人民 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抽查记录》)。

第九条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须指定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企 业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申领员凭签证机构颁发 的申领员证(见附件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证 》)申办原产地证。此证不得转借、涂改,也不得用此证代替他人领取证 书。若有遗失,立即向发证单位申明。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不应随 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签证机构,并交回申领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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