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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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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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