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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客运车辆租赁管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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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客运车辆租赁管理

在全国各地都会对客运车辆租赁进行管理,着有助于市场我稳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时间计费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经营者和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客运车辆租赁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营条件)

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租赁的客运车辆数量在20辆以上,并有相应的资金;

(二)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维修保养能力;

(三)有完备的客运车辆租赁管理制度。

第六条(经营申请)

凡需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的,应当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已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资质证书。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发给资质证书或者变更资质证书。

经营者应当凭准予经营客运车辆租赁的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车辆牌照的申领或者变更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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