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是的。门口处的空间都属于公共空间。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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