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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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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代销货物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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