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种。其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其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其三,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其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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