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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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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包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诉的权利,那二审人民经过审理以后,也要根据当事人上诉的原因及一审的具体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二审的判决就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了。

一、判决行政主体是否有效

有效,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的,过了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而上诉期是收到判决收后15天,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的,自作出后生效。因此,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在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在收到判决书后的15天就会生效。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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