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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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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的提起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行政诉讼上诉流程怎么走1、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二)上诉的受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移交的),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限期当事人补正。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第二审人民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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