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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审之后还能上诉吗

来源:华佗养生网


不可以。但是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一、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二、行政诉讼撤诉裁定可以上诉吗

1、行政案件撤诉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原告主动要求撤诉;

另一种是原告经传唤,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参加法庭的审理,所以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撤诉裁定均是针对于原告的行为导致的,而被告在经过传唤没有参加法庭的审理,就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的判决。

2、如果行政案件中被告确有出席的必要,可以向被告单位送达司法建议等文书,要求其出席法庭审理:

第一种情形,一般不会产生原告在撤诉之后又反悔而申请上诉的;

第二种情况是原告因为某些自身原因没有参加法庭审理而按撤诉处理,原告对按撤诉处理的裁定表示不满,故可能向申请上诉。但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裁定撤诉的,均不能上诉,

3、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案件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当事人在受到撤诉裁定之后一般可以重新起诉,特殊的情形除外,

如果在一审在没有做出实体审理情况下,允许原告上诉,那么可能会剥夺原告的本身享有的二审终审的权利,其实体程序仅经过了一次审理,故允许当事人对撤诉裁定上诉,实际上是不利于当事利的保障。同时二审程序对于我国法律规定而言属于纠错程序,所以既然是纠错程序,一般仅有一些特殊的裁定和判决才能申请上诉,该类裁定一般属于实际影响到当事利义务的程序。

4、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清楚哪类裁定可以上诉,一般向其送达相关的判决裁定书中,其最后记载的内容就包括对当事利义务的释明,其中一般也包括向上级申请上诉的期限和届满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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