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执行《老年益保》总结
大荔县地处关中平原东部,是一个有着七十三万人口的人口大县、农业大县,受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老年问题相对比较突出,涉及老年人的赡养、抚养、收养、继承、财产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大荔县人民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以强化服务为宗旨、司法救助为补充、三调联动为依托、案结事了为目的,紧扣司法为民指导方针,不断加强诉前诉讼调解工作,审结了大批涉老案件。据统计,自20__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涉老案件195件,其中赡养纠纷143件,抚养纠纷17件,涉老继承纠纷18件,解除收养纠纷5件,其它涉老财产纠纷12件,调解结案率达83%。有效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从细节体现关爱,减轻老年维权“诉累”
针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较弱的特点,我们从细节入手,引导老人正确表达诉求,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减轻了老年维权的“诉累”。一是设立“老年维权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落实专人负责接待老年维权立案和信访工作,实
行涉老案件“电话立案”、“预约立案”、“上门立案”、“接受口诉”等制度,方便老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完善设施,为老年维权提供便利。在立案大厅和各审判庭安装饮水机、坐椅,准备老花镜等老人用品,设立导诉台为老人到维权提供便利。三是积极为老年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工作人员接待时运用通俗易懂的“询问、告知、说明、解惑”等语言,充分做好关于诉讼请求、证据要求、诉讼标的等诉讼准备工作的释X工作。如针对诉请或抗辩中不清楚、矛盾的部分采用询问式,引导老年当事人准确表达其意愿;对于一些相关法律及有关诉讼事务性的问题,则采用告知、说明、解惑的方式加以释X,确保审理的全面性与公正性,降低因老人所处的种种弱势而有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四是实行贫困老人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为了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老年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我院对涉老案件中确实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和确实无力支付案件诉讼费的老年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使那些有合理诉讼请求但无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也能打得起官司。近三年共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诉讼费用10万多元。
二、依托联调平台,确保老年维权取得实效
涉老案件多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表现为赡养、抚养、继承纠纷居多,占到80%以上,审理中既要维护老年人的合
法权益,又要尽可能修复家庭关系,避免“案结情断”,为此,我们坚持依托“三调联动”平台,在诉前调解、诉讼调解上狠下功夫,确保老年维权取得实效。一是配强涉老案件审判力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在诉前调解中心和每个人民法庭都落实一名骨干审判员负责涉老案件的审理工作,将涉及老年维权的法律、法规、作为平时业务学习的重点。在案件审理中,突出“快捷、高效”,做到涉老案件优先审理。二是以“案结事了、修复关系”为目标,加大涉老案件调解工作力度。涉老案件的被告多是老年人的亲属,他们之间虽有矛盾,但都有血缘或者亲情关系,我们把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作为化解涉老纠纷的首选方式。在诉前调解和案件审理中,要求案件承办人必须首先做到“三走访”,即“走访当事人、走访当地基层组织、走访左邻右舍”,充分了解案情,调解时要及时启动“三调联动”机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基层干部及当地有名望的人士,召集老人与诉讼相对方及其他亲属进行“圆桌会谈”,让纠纷双方充分阐述事实和各自的观点、理由,而后从情、理、法等方面入手,耐心做好思想疏通工作,消除对立情绪,营造轻松的氛围,促使双方达成都愿意接受的协议,从而较好的化解纠纷。三是扎实开展涉老案件巡回审判工作。对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老人,或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我院坚持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老年当事人床前、家中、村居委会,既方便了老年
人维权,又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我院审理的冯村镇八旬老人董赡养纠纷,法庭工作人员发现老人长时间在法庭门外徘徊后,主动向老人了解情况,当得知老人因四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流浪街头时,及时接受了老人的口诉,当即奔赴老人家中了解事情的原委,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先后三次邀请村组干部参与调解,最终使纠纷得到解决,老人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了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该案先后被视台、视台报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强化案件回访,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已审结的涉老案件,我们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解决未了事宜,防止案了事未了情况的发生,确保涉老案件的社会效果。在督促义务人为老人提供物质生活资料赡养老人的同时,还注重提醒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多陪老人聊天,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对于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被赡养人具备低保条件,又未办理低保手续的,审判人员及时与乡、村干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被执行人的低保问题。如我院诉前调解中心审理的张诉其子赡养纠纷一案,案件调解终结后,承办法官在回访中发现张的儿媳王因为嫌弃张起诉了丈夫,心存不满,仍然有辱骂张的行为,承办法官当即采取换位思维的方法对王进行了批评教育,促使王认识了
自己的错误,当即向婆婆道歉,有效防止了“案结情断”的发生,促进了家庭的和睦。
三、延伸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构建老年维权长效机制为注重社会效果,我们确立了“跳出审判抓审判,跳出维权抓维权”的工作思路,通过延伸审判工作,变被动为老年人维权为主动为老年人维权。一是积极建立老年维权“诉调对接”机制。在涉老案件的审理中,注重与工会、妇联、老龄、村镇调解组织等单位的联系,注重发挥村居委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在处理老年维权案件方面的能动作用,多方借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力争彻底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注重发挥涉老典型案件示范作用。在审判中选择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审理上有一定难度的典型案件作为突破口,邀请有关人员参加案件旁听,就地开庭调解、审理,突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示范效应,由过去的被动维权转变为现在的主动维权。三是加大老年维权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将《民法典》、《老年益保》等法律法规作为我院参与社会管理、维护老年益的重要内容,通过解答法律咨询、送法到基层、制课和媒体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提高辖区人民群众法律素质,营造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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