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故犯罪嫌疑人被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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