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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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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 1、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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