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在服现役是不可以结婚的。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干部、战士和员工,应积极响应党和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当兵没有严格规定什么时候能结婚,但是必须要在法定年龄的基础上结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驻地或本内部找对象结婚;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2、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3、相关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而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4、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一、军婚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二、军婚如何办理
1、到所在单位政治处领申请表,
2、对配偶所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政治状况),
3、拿到配偶单位回函后交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拿介绍信,军官证,配偶如果是军人,拿一样的东西,不是军人,拿户口本、身份证,到驻地民政部门或配偶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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