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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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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规定并结合民事诉讼的实践,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为避免非法证据的不当扩大使用,这里的法律,应该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如采取绑架、抢劫、抢夺,非法他人的人身自由、打击报复等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于违反了刑法的规定而成为非法证据。
二、采用偷拍、偷录等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如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同意,私自偷录、偷拍彼此间的谈话内容,或者对他人进行监听、监视而获取的证据。通过窃听、录音、录像等秘密手段而取得的证据,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造成了一定的侵犯,因而属于非法证据。
三、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近几年来,我国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出现了私人侦探性质的事务所,这些事务所的业务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民事事务的调查,主要是调查配偶与第三者的关系。至于私人侦探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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