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还贷款及财产增值,未得住房的一方应得适当补偿,未还清贷款由得住房一方承担。协商不成可由判决不动产及剩余贷款归登记一方,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法律分析
双方具体可以协商约定住房归一方所有,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给予未得到住房的一方适当的并且双方都接受的补偿,没有还清的贷款由得到住房的一方承担。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进行判决不动产以及剩余贷款归登记一方,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拓展延伸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如何处理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房产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首先,如果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按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是贷款责任,如果只有一方承担了贷款责任,那么房产可能归属于承担责任的一方。其次是财产出资,如果一方出资较多,可能会有更多的权益。还要考虑子女居住权益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等因素。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最终,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房产归属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因此,在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解决房产归属问题。
结语
离婚后夫妻共同贷款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贷款责任、财产出资、子女权益等因素需综合考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裁决解决。专业法律意见能帮助解决房产归属问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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