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向有关单位调取书证,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调取书证,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章;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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