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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登记报告方案

来源:华佗养生网


新冠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登记报告方案

为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 要求, 规范、 有序地做好新冠疫苗上市后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 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新冠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全面纳入免疫规划信息系 统管理,实现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电子化管理和数据报送。

二、 登记和报告内容

(一) 疫苗流通信息

接种单位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台账, 并通过扫描疫苗追溯码在省统筹健康信息平台的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中记录疫苗出入库信息和疫苗库存信息。

(二) 接种信息

接种单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后, 应提供受种者预防接种凭证填写新冠疫苗预防接种登记表留存备查, 按照要求汇总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汇总表同时, 利用接种单位信息系统, 录入上报新冠疫苗接种个案数据。 报告内容为新冠疫苗接种情况汇总表和新冠疫苗接种个案数据。

三、 报告方式和时限

(一) 疫苗流通

1. 出入库和库存信息报告。 各疫苗流通单位应在发生疫苗流通数据 24 小时内, 将流通信息上传至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2. 库存汇总数据报告。 区疾控中心于每日上午 10 点前, 收集辖区新冠疫苗库存信息, 汇总上报前一日 截至 18: 00 的新冠疫苗库存信息汇总表。

(二) 接种信息

1. 接种个案数据报告。 接种单位应在接种完成后24小时内将接种个案信息上传至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2. 接种汇总数据报告每日 上午10点前, 区疾控中心按要求填报上一日本辖区新冠疫苗接种信息汇总表。

四、 数据管理

(一) 质量控制

区疾控中心应加强指导辖区内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审核, 核

查数据错项、 漏项和逻辑错误, 及时删除重复个案信息, 确保数

据完整、 准确。

(二) 数据安全

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应注意保存新冠疫苗数据。 建立新冠疫苗相关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 其他单位查询相关信息, 须经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许可,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三) 用户账号安全

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要做好信息系统用户 权限管理, 加强对信息系统帐号和密码的管理。 一旦发现帐号密码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及时报告处理。

五、 工作要求

(一) 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应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新冠疫苗接种个案数据和疫苗流通数据至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 同时, 应做好信息系统应急准备, 当信息系统运行不畅或故障时, 能够每日 报送新冠疫苗疫苗流通和接种情况汇总数据。

(二) 接种单位应充分评估信息系统承载能力, 按照要求完善信息系统新冠疫苗信息收集和报告功能, 做好信息系统和网络等保障工作。 区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含增设的接种单位) 应配备计算机、 扫码设备、 预防接种证打印机等设备, 合理配备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人员, 做好培训工作, 确保能够按照国家要求登记和及时报送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

(三) 对于新增接种单位, 其接种单位编码应按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接种单位编码维护工作方案(试行) 》 的要求, 由区疾控机构及时录入国家标准编码管理系统后, 2小时内通知市级疾控机构审核; 对于接种单位设置的临时接种点, 不再新增接种单位编码, 其疫苗流通和接种信息等的登记和报告仍纳入原接种单位信 息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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