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不同的野生动物,量刑标准不同,具体可查阅最高《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如果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最高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拓展延伸
灰鹭捕杀引发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公正?
在灰鹭捕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公正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灰鹭作为一种受保护的鸟类,其捕杀行为无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对于哥哥和他的朋友被抓获一事,判决判处他们刑罚是合理的。另一方面,一只灰鹭的捕杀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伤害,判处过长的刑期是否符合公正值得商榷。因此,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公正,需要综合考虑灰鹭保护的重要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哥哥和他的朋友的个人情况等方面因素。最终的判决结果应该基于法律的公正原则和对相关因素的综合权衡,以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对于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量刑标准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341条,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而对于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灰鹭捕杀案中,判决结果是否符合公正,需综合考虑灰鹭保护的重要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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