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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案件拘留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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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拘留嫌疑人的期限及程序。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拘留决定需经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检察长决定。拘留决定后由机关执行,异地执行应通知所在地机关协助。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单位应在24小时内得到通知。如果发现不应拘留情况,应及时释放并制作撤销决定书,需要逮捕的则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分析

一、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嫌疑人的期限

1、人民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二、人民刑事拘留的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决定的刑事拘留要遵循如下程序:

1、人民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应配合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人民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拘留嫌疑人的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至三日。拘留程序应经过审查、审核和决定,并由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应及时释放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情况应按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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