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的最新解释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
参考以上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认定问题,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一、有约定按约定,但不得超标准(参照下图)
二、没有约定利息的,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新规》第24-1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三、利息约定不明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新规》第24-2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这样规定的用意在于此类贷款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多为具有亲密关系的亲朋好友,普通老百姓借款的用处,也多是应付婚丧嫁娶、看病住院、买房读书这类普通人生活中的大事,动机也往往出于传统的亲戚朋友间的互帮互助。在这种情况下,不支持利息,更能促进普通人之间这种互通有无的淳朴情感,也更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从而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
(二)非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的,由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民间借贷新规》第24-2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
第24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25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31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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