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能,根据规定,已经报税的普票开具已经跨月了,不能作废,应该次月开具红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