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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中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能否由债权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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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赋予 债权人 在债权到期前的代位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由于次 债务人 申请破产 也是对债权益不利的情况,放任损害的发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诉讼时效期间 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 破产管理人 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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