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口可以退税。劳务适用“免、抵、退”税,即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额(不包括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应纳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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