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法律依据】:
《关于明确住房限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执行对象的认定。
1、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高级职称(含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如提供与在宁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2、因赠与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执行。
3、因司法判决、司法调解取得不动产的,不执行住房限购;因司法拍卖取得不动产的,按住房限购执行,购房者需具有购房资格。
4、因征收采取货币化安置而再次购房的,根据市建委审核意见,在购买被征收房屋套数或面积及以下住房时,不执行住房限购。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