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签署的遗嘱有效,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表示对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并双方签名确认的遗嘱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关于夫妻共同签署遗嘱的有效性,目前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夫妻两个人共同签署的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关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签署遗嘱的这种行为,有一部分人认为遗嘱应该是单方法律行为,夫妻两个人共同协商的这种做法就违背了遗嘱的法律性质,所以,准确的来说,对夫妻两个人共同签署的遗嘱是否有效,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
结语
夫妻共同签署的遗嘱,若符合法定条件,即视为有效。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愿,对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并双方签名确认,被认定为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视为合法有效。然而,对于夫妻共同签署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口头等形式,也可以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见证人不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人有权撤回或变更已立的遗嘱,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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