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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加班费最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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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加班时间和加班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者在工作与劳动过程中就应当有意识的搜集与保留这些证据。
对于主张加班费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加班过程中,就应当搜集与保留相应的证据。否则,在维权时会出现因举证不力而维权受阻的不利局面。具体可以证明职员自己加班了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已规定存在加班的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明确本单位依法存在加班的情况,例如每周工作6天,这实际上是一个加班的合同条款;
2、用人单位认可。劳动者陈述其有加班事实,用人单位明确认可的,一般进行规范管理的用人单位,如果确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均会认可,因为在工资发放记录上会有加班工资;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劳动者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管理人员明确承认涉及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保存在该单位的。这一项涉及的是取证的问题;
4、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劳动者提供的微信、短信记录或者电子邮件显示有加班的事实存在的。电子证据取证复杂,应由专业人员帮助;
5、与公司有关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的事实。注意这些证据必须与单位存在关联性方可作为有效的证据;
6、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为证据员工的工资标准,提供了工资领取记录,但工资领取记录明确记载有加班费的存在;
7、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该证据可以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8、加班审批表。不少用人单位存在加班审批制度,加班审批表足以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在实务中远不止这八类证据,只要能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供。
综上所诉,举证加班费最有力的证据包括加班审批表、职员与单位签署的加班费支付协议、存在加班条款的劳动合同等。如果职员遇到单位不向自己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就可以带着这些证据,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单位、或者是到仲裁机关提出劳动仲裁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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