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没有进货台账处罚为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在个体户经营食品业务的情形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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