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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