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动迁时子女财产分配原则与继承遗产时的照顾和扶养义务:子女在房屋拆迁时应公平分配,尊重父母意愿,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继承时对特殊困难者应照顾,对扶养或共同生活者可多分,不尽义务者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可协商决定不均等分配。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126条和1130条。
法律分析
一、关于父母老房子动迁时子女财产分配方式的规定:
1. 在房屋拆迁时,子女的财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平均分配;
2.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意愿,充分考虑父母的需要以及家庭实际情况,确保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3. 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特殊的家庭关系或困难,子女应主动与父母沟通,协商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4. 在分配过程中,子女应当积极配合父母,共同协商达成分配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认真执行。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于分配动迁的房产,子女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分配份额,不一定需要平均与按照上述方式分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在父母老房子动迁时,子女财产分配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平均分配。子女应尊重父母意愿,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确保分配方案合理。特殊关系或困难存在时,子女应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对特殊困难继承人应予照顾,扶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未尽义务者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可通过协商确定分配份额。依据《民法典》第1126、1130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同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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