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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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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当事人承认的条件有: (1)当事人的承认必须是发生在 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一定按照一般的 证据 进行举证与质证。 (2)承认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一般应是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法律判断或经验法则的认可都不属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3)承认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一致。 (4)承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承认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适用承认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的承认也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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