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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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两个人放鳝鱼弄断我家荷叶,我和其中一人发生争执,另外一个人出头讲狠话同时和我发生争执,争执完了他们就走了。十分钟左右另外讲狠话的人拿着镰刀往我家走来,边走边说狠话,见此情形我到屋里拿刀出来(砍刀)要和对方打架,对方已经走到我家院内,我推了对方一下,对方回推了我一下,对方一拳打到我妈的脸上将我妈倒地,我妈倒地手腕被我手上的刀划伤。因为弄伤我妈的是我手上的刀,对方对于这些全部否认,说没带刀也没进我院内。没有第三方证人派出所也取不到有力证据,请问这样对方还有责任吗?有多少责任。我起诉对方有用吗?报过警了,派出所说伤是我自己造成的,开的证明要我去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伤者是我妈妈,加害人是我,我要是拿这个去鉴定,到最后来起诉的话会不会就成了我自己告自己啊,派出所说也可以自己去司法机构鉴定然后起诉,对方带刀上门行凶,未构成直接伤害,引发的伤害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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