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了执行的,不管过了多少时间,仍可以由进行执行,的执行仍是合法有效的。
强制执行程序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审理,一、二审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自收到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强制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强制执行。
(一)执行立案后,应在6个月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如果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申请提级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强制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负责强制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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