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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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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标准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协议书

这个协议书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过后赔偿方不按照约定如期支付赔偿,受偿方可以向人民起诉调解等。

二、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4、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5、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6、模糊责任。

无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还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机关对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都是加以具体确认的。但是,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在当事人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否认该违法行为存在。因为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可能会使当事各方承担的事故责任发生变化,这样否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会产生纠纷。于是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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