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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天是什么意思?

来源:华佗养生网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黄金三十七天是指刑事拘留最长三十七就会做出释放或逮捕的决定。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的黄金三十七天是最佳的取保时间,当然前提是需要符合取保的前提条件,而三十七天一过确认逮捕后,基本上取保的难度会加大,同时之后会进入审判阶段,因此最长三十七的拘留时间会被称为黄金时间。

刑事拘留后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当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是否委托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身的经济状况以及家属和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通过会见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后,经律师团队内部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当事人有无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同时与办案人员积极的沟通,尽快帮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减少家属的担忧;之后律师为当事人作批捕前的辅导;最后律师向检察官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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