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地1.土地利用所有农地未得许可,不得起屋或建筑物,如要修建房屋,须要向地政署申请。如建筑物为作农业用途,地政署会发同意书不须要补地价。若该建筑物用作非农业用途,如获批,地政署会颁发为期一年的短期豁免书并延伸下去(如不反对)。这类须每季支付一次,每三年重整费用一次。豁免书一般都注明该地段的细节用途,如切割木材工场,豉油加工场等,建筑物高度,容积率,最多可建面积,覆盖率等都写入该书上。2.小型屋宇年满18岁男性原居民及其男子孙(丁)都可向申请一块屋地,在这屋地上可兴建一幢三层(27尺高)每层700平方尺的屋宇,以作保留及发展新界乡村特色,这类土地是以象征式地价批出,统称为私人协商批地
(PTG),但受批人是不准出售此村屋。但因土地有限,尤其是村中心300尺内之面积的土地,一般多为村民拥有。所以,有别于PTG批地方式,都会准许村内土地农地拥有者(丁权者)在其农地上兴建一幢三层(27尺高)每层700平方尺之屋宇,这申请为免费建屋牌照,这类屋宇在五年内是不可转让的。兴建这类村屋是不须要如市区建楼般须得屋宇处批图则等。但兴建村屋也须向地政署申请,而屋宇也须根据兴建乡村屋宇须知的规定兴建。兴建丁屋不需入则,申请开工纸,即可兴建。
(二)郊野公园等受到特殊保护的自然资源1.合义目前,全港共有23个郊野公园(占地
41,034公顷)和17个特别地区(占地
1,762公顷),其中六个特别地区(占地610公顷)位于郊野公园范围外,总面积约达
41,4公顷,占土地面积逾38%。郊野公园是为保育自然,以及进行郊野康乐及自然教育用途而设。特别地区是指在动植物、地质、文化或考古特色方面具有特殊及重要价值的土地。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是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订定的,并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按照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的意见管理。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即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定下一些准则,用以厘定那些地点适合指定为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这些准则包括景观质素、发展康乐的潜力、自然保育价值、面积、土地类别以及进行管理的实际可行性。用作自然保育用途的地区,可在城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所拟备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等法定图则上,或在规划署拟备的发展大纲图和发展蓝图等内部图则上,指定为各种与自然保育有关的土地用途地带。2.管理权限《郊野公园条例》指定的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所有用途和发展均须取得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同意。为免法定主管当局重叠,管制郊野公园地带内发展的工作,主要由地政监督(即地政总署署长)负责,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则负责向其提供意见。3.发展一般而言,在已公布或可作自然保育用途的地区内,应避免进行发展。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修改自然保育有关地带的划分,或把该等地区改划作不同的用途,以进行必要的发展。在上述情况下,申请人必须证明已考虑其它发展用地,但因合理的理由(例如时间紧迫、成本超高或者技术上的等)而不能使用该片土地。申请人亦应考虑挽救行动,以及在其它地点作出补偿的可行方案。相关申请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申请人已全面探讨在其它地点作出补偿的可行性,并已提议合适的用地,供进行与补偿有关的工程之用。每宗申请会由有关的咨询组织(例如环境咨询委员会或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如果合适的话)按个别情况加以考虑。而每宗申请的背景资料必须全面研究,并指出有争议的关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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