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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现金支付能开专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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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现金支付,可以开具专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关于使用现金的规定如下: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现金支付,可以开具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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