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提起 民事诉讼法 院 立案 审理后,可能会出于某些原因导致 诉讼 没有办法正常进行,使得诉讼中止的情况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 代理 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 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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