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应该是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分为诉前、诉中和执行保全的,不同阶段的保全措施,期限和终止是不同的。对于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其效力一直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是为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需要终止的,需要做出裁定的人民或者上级决定解除,除此之外,不存在终止的情况。对于执行中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诉前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到了执行阶段,保全措施就有期限了。对于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动产不得超过1年,不动产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及车辆的保全期最长是2年。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
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保管;
2、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
3、申请人向人民声明放弃请求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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