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连带保证的债务无论是否到期,债权人可参加或不参加破产分配。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偿未清偿债权,未参加分配的可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保证人可拒绝提前到期的债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这属于一般保证。
法律分析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拓展延伸
债务破产重组的法律程序与实施策略
债务破产重组是一种应对企业债务危机的重要手段,它旨在通过法律程序和实施策略来帮助企业重新组织和恢复经营。在法律程序方面,债务破产重组通常包括申请破产、组织债权人会议、制定重组方案等步骤,以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护。在实施策略方面,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削减成本、优化资产配置、引入新的投资者等,以实现债务的减轻和企业的重建。同时,法律程序和实施策略的成功与否还需要考虑市场环境、法律法规、债权人的意愿等因素。因此,企业在债务破产重组中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合适的法律程序和实施策略,以实现债务破产重组的成功。
结语
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的申报都被视为到期债权,可选择参与破产分配。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偿未清偿的债权,未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然而,在债权未到期时,保证人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到期的保证债务。因此,在债务破产重组中,企业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制定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实施策略,以实现成功的债务破产重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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