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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哪一级行政机关裁定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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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商标局裁定商标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或者予以公告的商标存在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被异议的商标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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