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几个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一、什么情形行政案件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1、行政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形如下:
(1)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3)上级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机关。
(4)原受理案件的机关自收到上级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3、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5、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6、移送管辖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机关和其他有关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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