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果虚拟财产价值小且娱乐性强,可视为专用生活用品,不需分割;但如果价值大,需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如果虚拟财产为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则可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如果虚拟财产的价值较小,娱乐性较强,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无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价值较大,娱乐性较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在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如果虚拟财产娱乐性较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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