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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开始时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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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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