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2次,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机关侦查终结,人民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规则》第26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一般补充侦查是因为在第一次进行调查之中,机关没有准确的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犯罪事实调查清楚,在审查起诉阶段时不能够明确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的判决,所以在对其进行起诉之前,要求机关对其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没有通过的话,只能够释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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