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本级所属部门;2、下级及其所属部门;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4、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5、上级可以对下一级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法律依据:《督查工作条例》
第五条 督查对象包括:(一)本级所属部门;(二)下级及其所属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可以对下一级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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