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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

来源:华佗养生网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含义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采用行为、语言、文字和隐瞒吸毒后的事实,使他人吸毒的行为。

引诱,是指讲述吸毒的快感及美妙体验,使其接受吸毒的诱惑;教唆,是行为人采用唆使、怂恿、劝说、建议、演示等手段,教人吸毒;欺骗,是指隐瞒吸毒后果的事实或者隐瞒其是毒品的事实使其吸毒。

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属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负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引诱、教唆、欺骗吸毒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身心健康。其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或曾吸食、注射毒品但已戒除的人。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精神或金钱、物质及其他方法勾引、诱使、鼓吹、拉拢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有意在他人面前大肆鼓吹吸食、注射毒品带来的奇妙幻觉和兴奋,以刺激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好奇心等。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怂恿、授意、挑拨或唆使为手段,鼓动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或意志不坚定的人吸食、注射毒品。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甚至是示意性动作。所谓欺骗,是指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毒品的方法,使他人不知是毒品而予以吸食、注射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均可分别构成一个的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3)犯罪的主体系是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利、报复,还是拉人下水,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既构成本罪。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注意:犯罪与治病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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