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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如何认定

来源:华佗养生网


在一起盗窃案中,当场查获了“凶器”,警方要求行为人解释携带凶器的目的,并从多个方面判断凶器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了盗窃罪的刑罚和处罚方式。

法律分析

当场查获“凶器”这一物证,同时要求行为人解释携带凶器的目的,以便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为作案方面携带”还是“为了抗拒抓捕等原因而携带”。

二是器械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应由相关部门就是否属于国家管制性器械出具证明文件。

三是在不能当场查获“凶器”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嫌疑人自己是否承认携带凶器,多名嫌疑人时,除非有嫌疑人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其“携带凶器盗窃”。例如,在案三名嫌疑人中有两名承认、一人否认的,不能认定。

2.嫌疑人能否对携带凶器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存在多名嫌疑人时,其供述能否相互印证。

3.嫌疑人能否对凶器的特征、来源等细节进行详细描述,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盗窃罪怎么处罚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7)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拓展延伸

携带凶器的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其目的是什么,携带凶器都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携带凶器,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携带凶器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自卫或者保护他人,那么在合法的情况下,携带凶器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携带凶器是为了犯罪或者伤害他人,那么这是非法的行为,并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需要考虑携带凶器的种类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携带支、弹药等致命武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携带其他武器或者物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如果一个人携带的凶器种类和数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是非法的。

最后,需要考虑携带凶器的场所和时间。在某些特定的场所或者时间内,携带凶器是受到或者禁止的。例如,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学校等地方,携带凶器是受到的;在某些时间段内,例如夜间或者节假日,携带凶器是被禁止的。因此,如果一个人在特定的场所或者时间内携带凶器,那么这是非法的。

判断一个人是否携带凶器,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果携带凶器的目的、种类、数量、场所和时间都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是非法的。

结语

在盗窃案中,当场查获“凶器”这一物证十分重要。同时,行为人也需要解释携带凶器的目的,以便确定其是否属于“为作案方面携带”还是“为了抗拒抓捕等原因而携带”。对于器械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应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如果嫌疑人不能当场查获“凶器”,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判断,如嫌疑人是否承认携带凶器、多名嫌疑人时如何判断、嫌疑人对携带凶器的目的是否有合理解释、嫌疑人对凶器的特征、来源等细节是否描述得详细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盗窃罪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具体情况要根据数额大小和其他情节而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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