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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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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刑事技术是我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刑事技术又称为法庭科学和犯罪侦查技术。狭义指以解决人身或工具同一认定问题为中心任务的一类专门技术,包括刑事照相、痕迹检验、文书检验、司法弹道检验(弹检验)、指纹登记、外貌识别等。广义还包括不以解决同一认定为目的的其他技术检验,如法医学检验、司法化学检验、司法物理检验等。刑事照相的主要任务是拍摄犯罪现场情况,拍摄侦查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用专门摄影方法显现肉眼不能见的痕迹特征。痕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固定、采取由人或工具留下的各种痕迹,包括手印、脚印、牙印、工具痕迹、车辆痕迹、牲畜蹄迹等物质形象,以及如何根据这种现象对人或物进行同一认定。文书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笔迹对文字符号的书写人进行同一认定,以及鉴定文书是否伪造或变造,显现被涂污的字迹内容,整复被撕碎、被烧毁的文书。司法弹道检验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有关射击的情况,如射击距离、射击方向等,以及根据射击弹头和射击弹壳上的痕迹对射击所用的支进行同一认定。指纹登记的主要任务是对一定范围的被拘捕人犯进行指纹捺印登记,并将登记卡片编号储存,供查明罪犯前科和查对现场指纹使用(见刑事登记)。外貌识别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证人或受害人陈述的罪犯外貌特征或人相照片,对一定的人进行同一认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术侦查措施被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为正式的侦查措施并规定相关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必须经当庭举证、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1种观点: 不一定要更换身份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机关就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办理户口迁移并不属于必须换发新证的条件。《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2种观点: 失踪立案需要符合失踪立案的选特征与立案条件。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1、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2、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3、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4、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5、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6、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3种观点: 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会受理。但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对方收到了钱,不能证明是否是借款,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借款款必须是双方的,也就是说,必须对方也承认,才能生效,如果对方承认借款,那就是完整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那就必须有别的证据与此相印证,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民法典规定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屋可以出卖吗法律知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钱不还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构成诈骗是有条件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借钱不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没有能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针对民事纠纷案例,可以到申请民事官司,要求对方还钱,如不还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偿还不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2种观点: 征信黑了能提取公积金。理由:个人征信与提取公积金没有关系,提取公积金不需要查征信。有银行不良记录,只是对以后和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有障碍,但你的公积金提取和银行没有关系,主要是跟当地公积金提取有关系。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是出于自愿的,是不构成敲诈的。但是如果因为受到胁迫或暴力威胁要求给付钱财,无论是否交付都构成敲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种观点: 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人民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系,当地人民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依据指引:①《人民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系,当地人民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3种观点: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人民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系,当地人民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依据指引:①《人民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系,当地人民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1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千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②人民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资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扣押视听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和搜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制作成笔录附卷。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必须向执行任务所在地的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配合的,所在地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⑦《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发布)第五十一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二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三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一、刑诉法54条内容的内容有哪些刑诉法中54条内容为:人民、人民和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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