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司法鉴定中的文书鉴定能够鉴定出文字的产生时间,但是一般只能精确到年,鉴定费不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文书来判断。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文件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确定可疑文书的绝对或相对形成时间,从而确定该文书的真实性。文件形成时间是指文件的形式、内容等各个方面形成的时间范围,包括文件字迹的书写时间,文件打印与印刷时间,文件物质材料生产时间等的总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 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文书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一)笔迹真伪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要求: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一、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完整的司法鉴定书按照《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十)附注: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二、无效的司法鉴定文书情况(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未加盖专用章或签名的,补充完整则可。其他别确认无效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文书分为的种类是: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需要的材料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3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二、司法鉴定文书示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声明(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声明内容:3号仿宋体)地址:××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4号仿宋体)共页第页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鉴字第×号(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文书分为的种类是: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是非常的清楚的,特别是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有司法鉴定的报告作为相应的证据的话,那么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准确的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当然司法鉴定的文书也是有不同的类型的,不同的类型所对应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哪些种类?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哪些种类(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1、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补充鉴定书: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3、复核鉴定书: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4、重新鉴定书: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文书分为的种类是: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司法鉴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文书、印章类鉴定;2、子鉴定;3、法医临床鉴定;4、法医物证学鉴定;5、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_原因鉴定、死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6、法医毒物学鉴定;7、微量物证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文书分为的种类是: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文书(judicial records)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3种观点: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是非常的清楚的,特别是在司法程序中,如果有司法鉴定的报告作为相应的证据的话,那么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准确的判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当然司法鉴定的文书也是有不同的类型的,不同的类型所对应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哪些种类?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哪些种类(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1、司法鉴定书(缩略语为“鉴”):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3、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4、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件、技术条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1、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补充鉴定书: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经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鉴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鉴定人作补充鉴定,并出具补充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是对原司法鉴定文书的补充,要一并装订和使用。出具补充鉴定文书应注明“××鉴定补充鉴定书”。3、复核鉴定书:凡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需要委托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的,可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复核鉴定文书。4、重新鉴定书: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的、送检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结论不科学准确的、当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鉴定结论而需要委托再鉴定的,可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出具重新鉴定书。
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笔迹真伪鉴定、图章真伪鉴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件制作工具鉴定、伪造文件鉴定、纸张及笔墨成份鉴定等,具体鉴定如下:(一)笔迹真伪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所写进行鉴定。要求:1、原则上为原件,如确实无法提供原件。2、样本材料(当事人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材料)原则上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3、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两者必须要有相同的字迹,原则上相同的字迹越多越好。(二)印章印文真伪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真伪进行鉴定,在鉴定中需要注意的是:1、检验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且印章印文要清晰完整2、样本材料应为原件,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与检验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应为同一时期(同一年,或上下相差二年为宜,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再作具体分析)。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要清晰可辨,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最好提供三枚以上。(三)涂改、添加文书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字迹或书写内容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鉴定。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四)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的鉴定对可疑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要求:1、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2、要有相应的同时期样本材料。(五)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要求: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六)印章印文形成时间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印章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要求:1、检材、样本必须是原件。2、样本量充分。(七)人像识别鉴定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要求:1、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人像不能配戴墨镜。2、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3、对检材、样本电子版照片不要转换存储格式,不要压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五、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1、中文、外文笔迹鉴定;2、中文、外文签名真伪鉴定;3、印章印文真伪鉴定;4、打英传真、复印等印刷文件制作方法、制作工具的种类和同一认定;5、浸湿、污染、破碎、烧毁、退色、粘连等污损文件的显现、整复、辩认等;6、书写工具及其他工具形成的文字压痕及其它压印痕迹的显现、辨读、鉴别等;7、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8、复英打英传真文件等机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时间鉴定;9、证件、货币、票据等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等;10、添加、消退、涂改、拼接、换页等变造文件鉴定;11、笔痕鉴定;12、人像鉴定。一、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有哪些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二)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七)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八)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九)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十)附注: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第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第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第十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一)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二)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字样;(四)不得有涂改。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笔迹司法鉴定流程是:1、运笔特征。2、笔画交叉。3、字的结构特征。4、笔顺特征。5、特殊字。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3种观点: 1、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2、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3、签订协议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4、提供有效证件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5、送达或邮寄委托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鉴定机构,如采用邮寄方式,最好选择邮政EMS特快专递保价邮寄。6、交纳鉴定费委托人在委托鉴定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鉴定费,交费方式现金支付、转帐均可。7、鉴定周期及领取鉴定书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笔迹司法鉴定广泛应用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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